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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11月11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的有关情况。针对高度关注的违背儿童成长规律的教育“抢跑”、幼儿园“小学化”等问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在会上表示,将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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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有条件的地方优化班额和生师比

田祖荫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学习贯彻学前教育法。一是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一方面保障普惠性资源有效供给,优化资源布局,增加人口流入地区普惠性资源特别是公办资源,加强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地区入园供需监测,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提高资源供给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优化班额和生师比,改善办园条件,实现更高水平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各地依法建立完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将财政补助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建立省市县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健全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拨款有标准,分担有机制,资助有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严格源头监管,推动各地严格把握幼儿园设立条件,加强幼儿园办学资质审核,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经教育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进行相应法人登记。牢牢把握法律在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控、师德师风、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划出的红线底线。

四是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支持幼儿主动探究学习,促进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健康快乐成长。规范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

关于避免学前教育的“小学化”倾向,田祖荫表示,教育部将抓三个重点:第一是加强专业指导,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第二是加大社会宣传,要利用各种平台,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学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第三是强化规范监管,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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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虐待等情形者禁止从事学前教育行业

田祖荫介绍,学前教育法从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出发,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第一是在园舍设施方面。要求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幼儿园内及周边区域的建筑、设施、设备没有污染和危险,这是对硬件这块。第二是人员配备方面,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的资质条件,强化聘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三是在安全监管方面,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的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加强安全防范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

田祖荫表示,教育部将贯彻实施学前教育法关于保障幼儿安全的各项规定,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同时,加大违规的惩治力度。田祖荫解释称,对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教师存在师德师风问题,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让法律条文硬起来。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指出,学前教育法第44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的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学前教育法第80条还针对幼儿园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王敬波说道。

此外,她进一步指出:“幼儿园的每位教职工都要爱护孩子。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管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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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聘任工作人员需做健康检查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指出,学前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同时学前教育法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等工作。此外,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学前教育法明确了资质要求,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王敬波指出,这部法律有很多亮点、创新点,最突出的就是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具体而言,学前教育法将宪法和教育法保障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具体化,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

她进一步解释称,为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为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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